最近厦门刚刚判下来一个案子,该案的飞行员将裁决书登在网上,现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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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厦劳仲委[2005]362号
裁决书
申诉人于2005年4月5日向本委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1、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归还其本人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档案和飞行记录档案;3、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人民币80000元及赔偿佥人民币80000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8510元;5、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7520元;6、按每月人民币37376元的标准赔偿其因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7、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诉人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委提起反诉,要求申诉人:1、支付培训费人民币1188410.)6元;2、支付违约佥人民币702640元;3、支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40692元;4;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进行调查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其于1994年8月28日进入被诉人处工作,自1997年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历年的元旦加班被诉人均不支付加班费,其它法定休假日加班也仅以当日飞行小时费的l倍计发加班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期间加班费的计发规定,故其要求被诉人按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其20个月工资的违约金人民币747520元;要求被诉人以人民币37376元为基数,按其工作年限12年,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人以其基本工资和飞行小时费的总额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支付其1997年至2005年元旦期间的所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人民币80000元的赔偿金:要求被诉人支付因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其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人民币35132元为标准,被诉人补足该标准与其2005年4月份基本工资的差额,自2005年5月份始应以人民币35132元为月标准逐月支付其经济损失直至与其实际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止;要求被诉人归还其本人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档案和飞行记录档案;要求被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被诉人辩称:其支付给飞行员的飞行小时费,国内航线部分从被诉人的自有奖励基金开支,国际和香港地区航线部分在成本中列支,飞行小时费属绩效奖的范畴,不应作为计发加班费的基数,申诉人要求以基本工资和飞行小时费的总额作为计发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加班费
的基数是不正确的,申诉人的月工资构成就是申诉人所提供的基本工资表中列明的各项,包括技能工资、岗位津贴、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餐贴等,其中只有技能工资是作为加班费的计发基数。其长期以来均足额发放给申诉人所有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具体发放情况是:
申诉人的飞行备份时间及飞行准备时间的加班费是按申诉人的岗位技能工资的三倍发放的。申诉人的飞行时间的加班费是按申诉人的飞行小时费的一倍发放的。因为按申诉人的飞行小时费的一倍发放给申诉人的飞行时间的加班费高于按岗位技能工资的三倍发放飞行时间的加班费,其是考虑到飞行员的特殊性,而选择了两者中的高标准支付加班费,故其并不存在未按规定支付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的情况。被诉人主张申诉人的真正离职原因是申诉人在2004年年度参与教员选拔及考核中落选,于2005年3月1日向其提出辞职申请。申诉人因其个人原因而提出辞职,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故其要求申诉人按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20个月工资的违约金人民币702640元;其虽未与申诉人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但其要求申诉人按照其关于职工培训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支付其为申诉人支付的所有培训费,包括实际发生的直接培训费用人民币883537.69元以及申诉人1997年10月份以前所有的劳动报酬人民币304872元,理由是申诉人1997年10月以前是副驾驶,尚未具备机长资格,让申诉人从事副驾驶工作,是为了为申诉人建立升任机长所必须的飞行经历,故申诉人1997年10月份之前的劳动报酬也应属于培训费用的内容。由于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飞行员,属于特种行业的高端技术人员,行业对飞行员的飞行时间均有严格限制,其必须根据现有飞行员人数及飞行时间的限额规定来制订年度生产计划,每位飞行人员的飞行计划和记录是极为严密和不可替代的,申诉人申请辞职,导致其本年度的飞行计划无法完成,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75942元,另为弥补申诉人辞职后造成的人员空缺,导致其不得不支出人民币400000元再引进飞行员,故其要求申诉人支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申诉人的辞职其不得不引进飞行员的费用支出。
申诉人对其主张提出了如下证据:
《飞行经历记录本》、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罗家宽近年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情况》、《前十二个月基本工资表趴《前十二个月小时费》、《前十二个月内的其他报酬》、《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手册职工加班管理》、其于2005年3月22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被诉人的《复罗家宽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函>的函》、《职工离职前交接单》、其与被诉人的厦航飞行部行政处经理陈耀明及副经理陈志铭的通话录音。
申诉人还向本委提供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机组值勤报到时间和飞行准备室准备内容》、《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证明其飞行期间的工作时间计算,值勤报到时间和飞行准备时间均是工作时间,被诉人仅以飞行时间计发加班费是不正确的。被诉人对申诉人所提供的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申诉人所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庭后,厦航飞行部行政处经理陈耀明及副经理陈志铭对申诉人所提供的通话录音进行了质证,两人均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诉人就其主张举证如下:
1、提供了申诉人写的《请调申请书》、《工作调离申请书》、《我在厦航最后要说的话》以证明系申诉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提供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职工手册》发放签收单、《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关于网上查阅<营运总册>的通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手册—<劳动合同管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手册—<职工培训费用管理>》以证明其已公布了在网上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的方式以及关于劳动合同管理及培训费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主张按照其为申诉人支付的累计培训费,申诉人应为其服务年限是25年,申诉人为其服务年限不足25年,应按培训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赔偿培训费。
2、提供了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飞行人员队伍稳定工作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以证明其依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封存申诉人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档案和飞行记录档案并无不当。
3、提供了《罗家宽近年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情况》。《罗家宽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十二个月工资总收入表》、《罗家宽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十二个月工资发放明细表》、《罗家宽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十二个月飞行小时费表》、《罗家宽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节油奖明细表》、《罗家宽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加班费明细表》、《罗家宽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奖金明细表》以证明申诉人近年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情况以及其支付给申诉人的法定休假日期间加班费的情况,称其尚未支付给申诉人2005年元旦期间加班费,是因飞行小时费的计算十分复杂及繁琐,元旦又与春节靠的太近,而节假日是其生产经营高峰,人手紧张,尚未来得及支付,申诉人就向其提出了辞职申请。
4、提供了《罗家宽2004年4月—2005年3月工资总收入表》、《2004年民航运输、通用航空生产统计年报趴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厦航飞行员2005年飞行时间规划》、《引进飞行员协议书》以证明其因申诉人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主张以2004年度公司利润为参考,计算出因申诉人辞职而导致2005年度内尚未完成的飞行时间所创造出的利润,该利润即是申诉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就其要求申诉人赔偿培训费的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其于1995年至2005年期间将申诉人送往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珠海、昆明等地共计15次培训的证据材料240页,称其中199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申诉人赴美国进行的是B737—500模拟机改装培训,差旅费补贴是人民币21774。68元,支付模拟机费用是12240美元(按1美元兑换人民币8.2765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是101304.36元,汇率下同),共计支付人民币123079。04元;1999年2月1日至2月12日申诉人赴美国进行的是B737—700模拟机差异训练,差旅费补贴是人民币8606元;其余13次申诉人进行的均是B737—500或B737—700模拟机复训,差旅费补贴共计是人民币81428。90元,支付模拟机费用共计是74448美元(折成人民币是616168.87元),共计支付人民币697597.77元。故要求申诉人支付15次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人民币829282.81元;
6、《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局发11992]94号)及《飞行员罗家宽本场培训费用统计表》,证明申诉人在本场训练3次,须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54254。88元。
7、(1)、提供了厦航飞管11g97]020号文件以证明申诉人是于1997年7月31日始任正驾驶的;(2)、提供《罗家宽任机长前的工资收入》、《罗家宽1994年4月至1997年7月工资情况趴《罗家宽1994年至1997年度奖金(含过节费、降温费)发放明细》、《罗家宽1995年4月—1997年7月飞行小时费》以证明申诉人1997年7月之前的工资收入为人民币304872.47元。被诉人主张申诉人1997年7月以前是副驾驶,尚未具备机长资格,让申诉人从事副驾驶工作,是为了为申诉人建立升任机长所必须的飞行经历,故申诉人1997年7月份之前的劳动报酬也应属于培训费用的内容,理应作为被诉人支付的培训费要求申诉人予以支付。
申诉人对被诉人所提供的《请调申请书》、《工作调离申请书》、《我在厦航最后要说的话》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称其是有向被诉人申请调离,但被诉人并未批准,其是基于被诉人长期未按国家法律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职工手册》发放签收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称签收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关于网上查阅<营运总册>的通知》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称被诉人从未对该营运手册进行过公示,也从未送达给其本人,被诉人飞行部航务处于2005年1月14日才在飞行准备网发布《关于飞行准备网营运手册查询通告》,飞行员也是从那时才知道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途径。申诉人向本委提供了飞行准备网关于查看《营运手册》的通告及2003年1月以来该网站所发通告的标题以证明其主张,称被诉人的营运手册总计达45册900万字,其飞行任务重,根本无法以查阅的方式了解新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被诉人未尽有效告知的义务。申诉人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手册—<劳动合同管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手册—<职工培训费用管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称其已于2000年4月依法摊尽了培训费用,被诉人的《职工培训费用管理》是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对其已摊尽的培训费没有溯及力,何况其没有违约,并不存在赔偿培训费的情况;对于被诉人所提供的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飞行人员队伍稳定工作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称这2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其是基于被诉人违法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不适用《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6条情形;对《罗家宽近年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情况》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称该表中对其法定休假日工作情况的统计有遗漏;对其它的总收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飞行小时费表、节油奖明细表、加班费明细表、奖金明细表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称这些证据材料刚好可以证明被诉人未支付其2005年元旦的加班费,被诉人还伪造了已支付2004年元旦加班费的情况;对《罗家宽2004年4月—2005年3月工资总收入表》的真实性子以确认;对统计年报、审计报告、《厦航飞行员2005年飞行时间规划》《引进飞行员协议书》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称与本案无关,因为其并来违约,也未给被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被诉人招录飞行员是正常的企业行为,支付引进飞行员的费用与其无关。
申诉人对被诉人所提供的15次培训的证据材料以及本场培训的相关证据材料均不予确认,提供了《飞行等级证》证明其在进入被诉人处工作以前就已是一名成熟的空军一级飞行员,具有丰富的飞行经验。还提供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及《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内容摘录以证明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主张被诉人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强制性规定安排其年度复训,是为了使被诉人执照连续有效,何况赔偿培训费应以劳动者违约为前提,本案中其并未违约,不存在向被诉人支付培训费的情形。而且,其在被诉人处的技术业务熟练训练所发生的费用均已超过了维销年限,其中1995年4月份为期一个月的改装培训是为了适应被诉人当时拥有机型的需要进行的,根据规定,该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已于2000年4月份依法摊尽,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厦航职工培训费用管理》对其已终结的事实没有溯及力。被诉人对其进行的年度复训的有效期只有一年,服务一年后即摊尽。
申诉人对被诉人所提供的其1997年7月份之前的工资收入不予确认,提供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员手册》以证明其从事的副驾驶是一项仅次于机长的重要岗位,副驾驶的工资是劳动报酬,其性质不是培训费,被诉人要求将其工资作为培训费予以赔偿,完全没有依据。被诉人对申诉人所提供的《飞行员手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诉人对于申诉人所提供的《飞行等级证》、《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及《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内容摘录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主张复训虽是对机长资格保留的一个原因,但申诉人也是借着其提供的良好的培训条件从一名普通的飞行人员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机长,法律并未规定复训培训费不需要赔偿。
经本委查明: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97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工种岗位为航空飞行,合同期限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如无出现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后于2000年11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申诉人的工种由航空飞行变更为飞行。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情况是1997年10月份之前任副驾驶,1997年10月份之后至2005年3月21日期间任机长,之后被诉人安排申诉人到厦航飞行部一分部上班,具体工作岗位不明。申诉人于2005年3月1日向被诉人发出《请调申请书》,但未获被诉人批准。申诉人又于2005年3月22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函》,以被诉人长期未按规定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为由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于2005年4月1日发出《复罗家宽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函>的函》,对申诉人的工作作了调整,双方自2005年4月21日始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经济赔偿、培训费,双方存在劳动争议,被诉人通知申诉人自2005年4月22日始不用再上班。申诉人在职期间未与被诉人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
被诉人对申诉人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诉人的月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小时费、节油奖等项目。被诉人于每月的5日发放给申诉人当月的基本工资,于次月的20日发放给申诉人上个月的包括小时费、节油奖等在内的其它劳动报酬。被诉人发放申诉人的工资至2005年4月份止,自2005年5月1日始即不再发放给申诉人工资。申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5132元。
被诉人的《复罗家宽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函>的函》中写明“……你于2005年3月22日向厦航递交《解除劳动合同函》,要求解除与厦航的劳动关系,根据你近期的思想情绪和行为表现,经研究决定:一、在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期间,也应你本人要求,暂停安排你执行飞行任务……”。
申诉人所提供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人事劳资手册职工加班管理》第1.3条主要名词释义中第1条规定“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第1.3.4条规定“法定节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列明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节日”,第5.3.1条规定“职工计发加班费的基数为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即岗位技能工资”,第5。3.3规定“法定节日工作的职工加班费计发系数是3”,第5.4.1条规定“空勤人员法定节日期间加班a)执行航班任务,由公司以当日飞行小时费的1倍计发加班费,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发放。b)参加飞行准备、备份以及地面值班工作,由公司根据本规定第5.3.3款规定计发加班费。(c)当日备份而未执行航班任务的备份时间按每日8小时计算。(d)当日执行航班任务的空勤人员,若所在部门有安排其在执行航班任务前后参加备份,其当日备份时间最多按4小时计算。(e)参加飞行准备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准备时间由飞行部、客舱服务部、保卫部根据指纹考勤管理系统记录的上班时间审定。”《职工离职前交接单》中显示双方均已办理了大部分的离职交接手续,尚有“退款、经济赔偿、培训费”栏空白。